庶帝_第三百一十三章 贪心无常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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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三百一十三章 贪心无常 (第3/4页)

女以充后宫。

    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,当朝贵重,所结之姻,莫非清望;帝亦以其女为夫人。

    诏黄门郎、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,多所升降。

    又诏以“代人先无姓族,虽功贤之胤,无异寒贱;

    故宦达者位极公卿,其功、衰之亲仍居猥任。

    其穆、陆、贺、刘、楼、于、嵇、尉八姓。

    自太祖已降,勋著当世,位尽王公,灼然可知者,且下司州、吏部,勿充猥官,一同四姓。自此以外,应班士流者,寻续别敕。

    其旧为部落大人,而皇始已来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品登王公者为姓;若本非大人,而皇始已来三世官在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者亦为姓。

    其大人之后而官不显者为族;若本非大人而官显者为族。

    凡此姓族,皆应审核,勿容伪冒。

    令司空穆亮、尚书陆琇等详定,务令平允。”

    4臣司马光曰选拔举荐人才的制度,先门第而后贤才这是魏、晋时期的一大弊端,然而历代相因袭,莫能改变。

    君子与小人之别,不在于出身世禄之家与布衣贫贱之别,以今天的眼光来看,这是愚者和智者都能认识到的,然而,在当时,虽然以北魏孝文帝之贤,犹不能免于这一偏见。

    所以,能明辩是非而不受世俗之见影响人的实在是稀少啊。

    《资治通鉴》臣光曰选举之法,先门地而后贤才,此魏、晋之深弊,而历代相因,莫之能改也。

    夫君子、小人,不在于世禄与侧微,以今日视之,愚智所同知也;当是之时,虽魏孝文之贤,犹不免斯蔽。

    故夫明辩是非而不惑于世俗者诚鲜矣。

    5《韩非子》楚人有鬻盾与矛者,誉之曰“吾盾之坚,物莫能陷也。”

    又誉其矛曰“吾矛之利,于物无不陷也。”

    或曰“以子之矛,陷子之盾,何如?”

    其人弗能应也。

    6《道德经》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

    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

    常有司杀者杀。

    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斲,夫代大匠斲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

    如果人民饱受暴政的逼迫,到了连死都不怕反抗的时候,统治者又怎能用死来威胁他们呢?

    若人民都畏惧死,一有人做坏事就被抓起来杀掉,那还有谁敢胡作非为呢?

    天地间,冥冥中有专司杀伐的力量,无须人代劳。

    如果人代替天实施杀伐,就好像一个不会工艺的人代替木匠做工一样,很少有不伤到自己的。

    7慕容契的“贪心无常”论

    北魏怀朔镇将、汝阴灵王拓跋天赐和长安镇都大将、雍州刺史、南安惠王拓跋桢二人,都因贪污罪当处死。

    冯太后和孝文帝为此亲自到皇信堂,召见王公要人。

    冯太后首先发问说“你们认为,应该顾念亲情、毁弃法律呢,还是应该大义灭亲,以严明法律呢?”

    大臣们都说“二王都是景穆皇帝的儿子,应该得到宽恕。”

    冯太后没有回答。

    孝文帝下诏声称“二王所犯的罪行,实在是难以宽恕。但是,太皇太后追思文成帝的大恩,顾念手足之情,再加上南安王侍奉母亲,十分孝敬恭谨,内外闻名。因此,现在特别赦免二王的死罪,撤销官职和爵位,终身监禁。”

    最初,北魏朝廷得知拓跋桢贪婪暴虐,就派中散闾文祖抵达长安调查,闾文祖暗中接受了拓跋桢的贿赂,为他隐瞒了事实真相。

    事情被查以后,闾文祖也受到了同样的处罚。

    冯太后对大臣们说“闾文祖以前自称廉洁奉公,而今竟也贪赃枉法。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,人心叵测,难以探知。”

    孝文帝说“古代有一种待放的大臣。你们在座的如果扪心自省,认为自己不能克制贪欲,允许你们辞职回家。”

    宰官、中散大夫慕容契进言说“小人之心常变,帝王的法律却是永恒不变的,以常变之心去应付不变的法律,恐怕不是我所能够担当的,所以,我请求辞职免官。”

    孝文帝说“慕容契知道人心是不可能不变的,就一定知道贪婪是令人厌恶的,你何必请求辞职呢!”

    于是提升他为宰官令。

    慕容契是慕容白曜的侄子。

    《资治通鉴》魏怀朔镇将汝阴灵王天赐,长安镇都大将、雍州刺史南安惠王桢,皆坐赃当死。

    冯太后及魏主临皇信堂,引见王公。

    太后令曰“卿等以为当存亲以毁令邪,当灭亲以明法邪?”

    群臣皆言“二王,景穆皇帝之子,宜蒙矜恕。”

    太后不应。

    魏主乃下诏,称“二王所犯难恕,而太皇太后追惟高宗孔怀之恩;且南安王事母孝谨,闻于中外,并特免死,削夺官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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