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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(第3/5页)
所谓举钱济灶,就是指盐商为了满足对灶户的剥削而借贷资金使其维系生产的行为。 通过“举钱济灶”,在盐的生产领域,盐商与灶户之间建立起了“非正常”的借贷关系,盐商实现了对灶户的高利贷剥削。 制盐工本在明中期之前,则由官府根据盐场的大小配给实物工本,明中期盐法改革之后,工本由发实物改为发钞,不久朝廷废除对灶户的盐钞供给。 这样从半农奴状态脱胎而来的灶户十分缺乏资金,非但生产费用难以筹措,而且因为官府工本早已停发常常连日常生活也穷于应付,于是商人资本乘虚而入,通过预支工本的形式,取得了灶户全部产品的支配权。 各盐区盐的生产方法不同,产盐所需工本也就不同,海盐采取煎或晒法,而池盐采取晒法,井盐采取煎法,其中,晒法包括滩晒、板晒等方式,晒的成本低,煎的成本高。如“滇省煮盐柴薪,多向他处购买,工本愈重,灶户不免拮据。”(《清高宗实录》) 所以,云南池盐“第开畦颇费工本,非盐丁所易办。故后世盐法,仍系捞采于池者多。国朝顺治六年,裁去盐丁,盐归商种,而种治之法始详。”(《皇朝经世文编》) 灶户“称贷于”商人除了因朝廷供给工本银取消之外,还有自然因素。 中国古代的盐业生产主要以手工作坊为主,采取煎、晒方式进行生产。所以,自然条件往往对盐产量及其灶户生产资料产生制约和破坏,其中尤以海盐为甚,“大较盐之盈缩,系乎雨旸,贵贱视乎薪价。晴久得盐多,雨久得盐少,薪贵盐价贵,薪贱盐价贱,必然之数矣。”(《海盐县图经》) 在许多情况下,由于遭受水灾,灶户的生产资料缺乏,至“灶煎不继”,影响盐的生产。为了获取工本,灶户不得不向拥有巨额资本的盐商称贷,“向者灶户值阴雨久,即赴场商借贷钱米,天晴煎盐扣还,前后套欠既多,往往有逃亡者。如成灾稍重,场商必多方捐赈,所以有盐义仓之设也。”(《皇朝经世文编》) 在许多盐场都有类似的盐义仓的修建,名为义仓,灶户借贷是有条件的,如福建各盐场“皆系商人就近建仓,预将工本,给予灶户,随晒随收,灶户衣食有资,盐斤不致透漏,商、灶两得益。”(《清盐法志》)于是出现了“灶户烧盐,售于场商,而场商于停煎之时,举钱济灶。” 而灶户一方面认为灶产为己业,一方面因为盐商唯利是图,收盐时“则勒以重斤,借贷则要以重息。”(《清史稿》) 所以,灶户本身不愿意借资于商,如清代“淮南各场,有商亭、灶亭、半商半灶之别,又有盐色售价高下之差。商亭产皆商置,丁皆商招,其所煎之盐,照计火归垣。每桶二百斤,两桶成引。每桶给价钱百文至八百文止,盐价例无长落。即有灶丁借欠调剂,通计每桶约加百文而止。半商半灶者,穷灶借垣商工本煎盐,桶价与商亭等,此皆利在场商、垣商者。”(《皇朝经世文编》) 无论是“出租灶地”还是“举钱济灶”,盐商的目的是通过此方式来压低买价,以实现垄断利润。 在《清盐法志》中详细记载了商灶关系形成的历史过程“明行边中海支之法,濒海各场并办仓盐,商人纳粟于边,持引赴场支盐,官即以仓盐给之。自万历以后,仓盐折征,此制遂废。清初於各场设立公垣,以为商灶交易之所,盖已非官仓之旧矣而运商又不自赴场,皆令人承领课本立垣代买,嗣有自行收买以转售於运商者是为垣商,亦日场商,其後垣商亦有出资自置亭池者,此又淮南之商亭灶亭淮北之本池,客池所由别也。垣商收盐淮北以筐计,淮南以桶计,斤重价目,皆有定程,兹并记之志垣收。” 随着场商已日益成为向灶户土地、生产资料和资金的人,场商又垄断了盐的收购,场商对灶户的统治正在日趋严密。 三,盐商对灶户的剥削方式 第一,大桶中盐,重利收债。 在清代,各盐场收盐的器具多有不同,且有明确的标准,如两淮盐场“淮南以匡计,淮北以桶计。” 以淮北为例,盐桶的选材多为木制或铜质。一般而言,铜桶较为标准,清初期各场多用铜桶,后来场商为了牟利,而改铜桶为木桶。清代各时期,桶的标重规定多不同,如乾隆三十年正月“定淮南各场灶盐交易以两桶配一引,每桶各重二百斤。”(《清盐法志》) 同年七月,准“淮南纲盐以四百斤捆运出场,两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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